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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3.4及3.5条款中的特定补充要求

文章出处:智力通网责任编辑:智力通作者:智力通人气:-发表时间:2014-08-29 09:54:0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4生产过程控制”中的特定补充要求是: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中的特定补充要求是: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