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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文件中3.6及3.7条款中的特定补充要求

文章出处:智力通网责任编辑:智力通作者:智力通人气:-发表时间:2014-09-01 09:34:0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中的特定补充要求是: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终检验试验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的检验试验要求。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3.7不合格品的控制”中的特定补充要求是: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